2007-09-26 | [副版精选]重温张五常往文的读书心得(5)(作者:本博客管理员)
三、重温《公司的合约性质》之心得
《公司的合约性质》无疑是张五常最重要的学术文章之一,不过如果对英文理解有困难或不愿意看英文的朋友,我建议他们不妨去看《经济解释》卷三《制度的选择》中的第五章《合约理论与公司性质》,或者可以再加上前一章(第四章)《生产要素的合约安排》中的第六节《件工合约浅而重要》。这些章节基本上已经涵盖了《公司的合约性质》一文中的全部内容。
重温此文,想写的心得有两点,其实是以前已经有的想法,只是因为零碎而一直未有正式地记录下来的。第一点是《公司的合约性质》中涉及、而《经济解释》卷三在第四章《生产要素的合约安排》中有两处反复提到的。一处是第二节《选量作价的履行定律》中谈到量度劳力的传统方法中罗宾逊夫人提出的“效率单位”的困难:“生产力高一倍,工资的提升会在一倍以上。这是说,同样时间,乙的产出比甲的高一倍,乙的效率单位应该是一倍以上,但究竟是多少,要看其他合作的生产要素的价值而定。”另一处是第六节《件工合约浅而重要》中对上述的论述作了更详细具体的解释:“厂房的用地与件工用以生产的机械或工具,可以有很高的租值。依照边际生产理论,同样生产要素的租值是应该相同的。然而,不同的件工工人用同样的房地与机械,同时间其产量可以很不相同。如果不同生产力的件工工人获取相同的件工价,那么产量较高的会给工厂带来较高的租值,使房地与房地之间或机械与机械之间的租值不相等——于是,房地之间、机械之间的边际产值就不相等了。这样,重要的边际生产理论就被推翻了。是的,用于件工合约上,这理论的含意是在生产力明显地有差别的情况下,件工的工价应该累进:同样时间,产量越高的工人的每件工价越高。”
关于这一点,我认为用一个虚拟的数字例子能最好地协助理解。假设某产品的售价是20元,一个生产力较高的件工工人一小时可以生产20件,即一小时的产值是400元(=20×20)。如果该工人的件工工资是每件15元,即他所分配到的收入是300元(=15×20),余下的100元是厂房及机器所分配到的收入(租值)。又假如一个生产力较低的件工工人一小时只能生产10件产品,则他一小时的产值是200元(=20×10)。若他的件工工资与生产力较高的工人一样,也是15元,那么他所分配到的收入是150元(=15×10),余下的50元是厂房及机器的租值。由此可见,生产力不同的件工工人造成了他们所使用的厂房及机器的租值不同,违反了边际生产理论。要使生产力较低的工人所使用的厂房及机器的租值与生产力较高的工人一样,都是100元,那么他所能分配到的收入只能是100元(=200—100),这样倒推出来的件工工资是10元(=100/10),比生产力较高的件工工人获得的15元工资要低。
另一方面,该段论述之后,张五常还列举了一系列真实的例子来证实这一理论的含意:“但以贵重机械操作的件工,例如用塑胶机之类,奖金制度盛行——每天超过某产量,件工价外有奖金。生产力较高的工人用较新置而先进的机械,生产力较低的用旧机,甚至被安排在夜班工作。”奖金制度是上述虚拟例子中的后一种情况——件工工资随生产力提高而累进(每小时可生产20件的件工工资为15元,每小时只生产10件的件工工资为10元)。生产力较高的工人使用(租值较高的)新机械、而生产力较低的使用(租值较低的)旧机械及夜间机械,是上述虚拟例子中的前一种情况——件工工资如果不累进(都是15元),生产力较高(一小时可生产20件)的件工工人就使用租值较高(100元)的机器,生产力较低(一小时只生产10件)的件工工人就使用租值较低(50元)的机器。
由虚拟的数字例子也可见,如果工资不累进,件工工人的生产力差距与使用的其它合作要素(如机器厂房)的租值差距是成正比的。如果生产力相差一倍(20件/小时是10件/小时的一倍),合作要素的租值差距也应该是一倍(100元是50元的一倍),如果其它合作要素的租值差距没有那么大,就要以工资累进来协助。这就是对“同样时间,乙的产出比甲的高一倍,乙的效率单位应该是一倍以上,但究竟是多少,要看其他合作的生产要素的价值而定”这一句话的解释。
(未完待续)
(按:张五常博客原则上只发布张五常教授的作品,因此本文只会在这里公布一段时间,本文永久保存的是“张五常博客副版”,本文的永久地址是: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idWriter=7408992&Key=229628644&BlogID=504105&PostID=10955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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