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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23 | [副版精选]重温张五常往文的读书心得(4)(作者:本博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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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张五常  经济学 

第二点创意,这又回到前面重温《中国的未来》时详尽谈及的分成(佃农)合约。

新制度经济学或产权经济学或交易费用经济学所提出的一个众所周知的观点是,私产(市场)制度是促成经济增长的妙方,而张五常确认了真正有意义的科斯定律的版本是“私产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在中国之前,西方国家经济增长的历史经验也是,政府先界定私产,然后放手让私人通过市场进行竞争,在斯密所称的“无形之手”的推动下为着私利而动,却达到增进社会福利的结果。

然而,中国的经验却开辟了一个新大陆:地区竞争制度的本质是县作为土地承包人与商人签订分成合约,产权不是事先界定好再签订合约安排生产(注意,这里的合约是指狭义的合约,即市场条件下私人之间签订的合约),而是在签订分成合约的同时既界定了土地的权利,又安排了生产。这就是张五常在这一系列文章的“之九”中说的那句“中国的惊人经济增长,不仅是私产与市场那么简单,而是能成功地把土地的权利界定织进市场的合约中。”的含义。在这里,前面论述第一点创意时我们辛辛苦苦区分开来的广义合约与狭义合约的界限被打破了,或至少是被模糊了。它既是界定产权(具体是指土地的产权)的(广义)合约——它是一项土地制度——,又是安排生产(主要是指工业)的(狭义)合约——县扮演着一个类似于生产合作者的角色与商人签订合约,县与商人相当于是合资办工厂,县以土地资产来投资,通过收取增值税来分享工厂运营所产生的收入(注意,不是利润)。

其实想深一层,张五常在“之九”中谈到中国的三个经验,前面谈到的是第二个经验,而第一个经验是中国通过层层承包的方式实现了“从一种合约安排转到另一种合约安排去”。注意,这里说的“合约”不是指狭义的市场合约,是指广义的界定权利的制度合约,以前张五常习惯的说法是“从以等级界定权利的制度转到以资产界定权利的制度(即私产)”。也就是说,中国改革的实质是制度变迁,是界定权利的方式转变,但实现的方式却也是市场合约(承包合约)!在这里,狭义合约与广义合约的界限又模糊了。

第二个经验是合约同时是界定产权的广义合约,又是安排生产的市场合约;第一个经验是以市场合约的形式来实现界定产权的广义合约的转变。或者,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中国特色的改革”——广义合约与狭义合约交织在一起,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那么,这种广义合约与狭义合约交织融合有什么好处呢?其中一个重要的好处,张五常已经在解释地区竞争制度时重复又重复地申述了很多次,那就是地区之间竞争空前地激烈,成为经济持续强劲增长的最重要的动力。其实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好处,张五常在最早谈及这种“中国经济制度”的独特之处的文章——《还不是修宪的时候》——中指出过一次,后来就没有再提,但我认为那可能是比上述的地区竞争激烈更为重要的好处。

关于这一点好处,《还不是修宪的时候》一文是这样陈述的:“原则上,在层层承包下界定的私人财产,一个人受到侵犯所有的人都受到侵犯!……原则上,在上述的组织制度下,侵犯私产会因为有组织的维护而来得困难了。……这里提出的中国宪法精神是倒转过来,以组织安排使所有的人有意图维护个人利益,这绝妙。”也就是说,在层层承包再加本质是分成合约的增值税制(该文只提了前一点,皆因当时张五常对于增值税制是分成合约的本质还没有弄得很清楚,所以没有提及,但从前后文的内容来看,实际上是包括后者的),私产受侵犯影响的不仅是那个私人,甚至包括他所在的工厂、所在的县乃至全国。因为这个人的私产受侵犯后会削弱了他的生产意愿,造成工厂的产出与收入减少,参与收入分成的县减少了增值税收入,而国家(中央)也参与了增值税的分成,于是国家的收入也减少。这样,无论是工厂、县还是国家都有利益上的驱动力去保护私人的产权,而不仅仅是像西方国家以法律形式界定私产,靠的是良好的法律制度与遵法、护法的法律精神这些远为抽象与难以短时期内培养、建立起来的东西。当然,这决不等于法治就不需要了。恰恰相反,正因为有切身的利益驱动,各级各层的组织都有动力维护私产,久而久之,这种本来源自利益驱动的习惯就会沉淀成为坚固可靠的法治精神。人类的文明,有哪一种不是这样发展起来的呢?这样积淀起来的法治精神,不是比反复说教的普法教育要行之有效得多吗?

事实上,西方国家的法治(宪法),一旦移植到其它国家,几乎没有不走样变味的。究其原因,无非都是因为这些国家既没有严格界定私产并予以保护的权利法案,也没有真正把宪法中的规定当一回事的法治精神,于是宪法不过是空头合约,成了一纸虚文。没有利益基础,法治精神的培养终究是无本之源,至少也是根基不稳。

再进一步看,即使是西方国家,一旦利之所在,违反宪法、损害私产的行为也是屡见不鲜(最典型的要数价格管制条例),少数人的个人利益往往被多数人以“民主”的名义施以暴政。而中国这种通过市场合约来同时界定私产的形式,却恰恰是使所有人都有意图维护个人利益,否则他们自己的利益也受损。于是这就变成少数人的个人利益被多数人以“自私”的动机加以保护,不知道这可不可称为制度安排中的“无形之手”。

这第二点的创意程度远比第一点要高得多,虽然原则上如果把地区竞争制度的分析融会贯通了,读者也应该可以自行推想出这些内容,但其逻辑链条要比第一点的间接模糊得多。因此,对于第一点是否算创意,我不是很肯定,但对于这第二点,我是十分肯定地认为是创意无疑。

第三点创意,是这一系列中的“之八”里提到的一个堪称创意极新的观点:“增加租值消散的安排,只有在集体性的选择可以出现。”很多朋友可能会说博弈论中有对集体选择的分析、社会学中也有关于集体选择的理论等等,已经提出类似的观点,因此不算是创意。虽然目前为止还不能很清楚地了解张五常这一观点的确切含义及其内在逻辑是什么,但我可以肯定的是,这与博弈论或社会学的观点完全不是同一回事,只是表面上相似而已,实质一定是大不相同的。这就有如,张五常指出斯密只认识到自私之利,而没有认识到自私之害。一般的外行乃至即使是学习经济学、但没有新制度经济学的相关背景知识的人看来,这种观点纯粹老生常谈,任何一个道德家都会反复念叨“自私有利也有害”。但张五常看自私之害,可不是从道德伦理的角度来看的,而是从交易费用的角度来看的(自私的人在某些局限下,会发现增加交易费用对他更有利),这跟道德家那种真正才是老生常谈的论调完全不相干,形似而神不似也。

张五常在“之九”对这一观点的论述十分简略,是留了一手的,在没有进一步的论述之前,单凭既有的信息,这一观点的确切含义还不是很清楚。

(未完待续)

 

(按:张五常博客原则上只发布张五常教授的作品,因此本文只会在这里公布一段时间,本文永久保存的是“张五常博客副版”,本文的永久地址是: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idWriter=7408992&Key=229628644&BlogID=504105&PostID=10955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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