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温《从安排角度看经济缺环》之心得
张五常教授在最近的南窗集专栏中提到前一段时间所写的“缺环”系列:“不久前在这里发表了一连十期《从安排角度看经济缺环》,认为有创意,说自己的创新期长达四十二年,破了纪录,自满之情溢于言表。那十期文章真的有创意吗?是个问号。”
“缺环”系列的文章有创意吗?我在重读这一系列的时候抱着客观的心态审慎地衡量了一下,认为这一系列文章有三点是可称创意的,只是程度大小有别。
第一点创意,是把社会、竞争、合约、交易费用这四个概念打通了,全都作了广泛化的界定。
熟悉张五常的观点的朋友都知道,张五常把社会定义为两人或以上的世界,与鲁宾逊一人世界相区别。之所以这样定义社会,是因为虽然稀缺无所不在(即使在鲁宾逊一人世界也存在),但鲁宾逊一人世界中的稀缺只导致(机会)成本与选择的存在,不会导致竞争。只有在两人或以上的社会中,稀缺才会在成本与选择之外又增加了竞争的出现。因为稀缺,每个人的需求都不能完全得到满足,有限的资源或物品就要在不同人之间进行分配。(PS:这有点类似于国际贸易理论中,比较优势定律与H-O理论的区别。前者假设只有一种要素参与生产,于是所有收入归这单一的要素所有;后者假设至少有两种要素参与生产,于是产生了收入如何在不同要素之间进行分配的问题。)再加上由于自私的本性,每个人都希望能多分一点,于是就出现了抢夺,即广义的竞争。注意,这不是一般教科书上说的自由竞争的那个狭义的竞争概念,因为只要是在社会里就会有这广义竞争的存在,即使市场结构是完全垄断,竞争也挥之不去,只不过竞争的对象从市场之内的供应竞争转变成市场之外的市场准入权(实质上是垄断权)的竞争。
而竞争需要约束。如果没有约束,那社会就会变成是霍布斯所描述的“丛林社会”,爆发“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没有约束的竞争意味着人们可以无所不用其极,打家劫舍、杀人放火不在话下,最终的结果一定是整个社会死剩最后一个人。于是社会不再成为社会,而是倒退回鲁宾逊一人世界。所以,社会中的竞争必然是受到约束的,否则不受约束的竞争本身就会把社会给消灭了。对竞争的约束就是合约的安排,一切合约的本质无非是规定什么人能做什么、什么人不能做什么,以及通过付出什么代价可以从不能做变成能做(即交易)。
而同样是由于自私本性的存在,合约的谈判、履行是需要费用的,这就是交易费用。
所以,没有社会,就不会在人与人之间存在(广义的)竞争;没有竞争,就不需要合约来约束;没有合约,就不会发生交易费用。通过这一系列的逻辑链条,社会、竞争、合约、交易费用四大概念融会贯通成一个整体而存在。
这算不算创意呢?没有社会就没有竞争,竞争需要有约束,交易费用是鲁宾逊一人世界不存在的费用,合约产生费用……这些观点张五常以前也已经反复地陈述过。要说有什么创意,其一是比较清晰地明确了竞争与合约、竞争与交易费用之间的关系。以前只是说没有社会就没有交易费用,现在直接地说了没有竞争就没有交易费用。但如果熟悉了没有社会就没有竞争、没有社会就没有交易费用这两个论点,很自然就能推出没有竞争就没有交易费用的结论,只是张五常在这一系列文章之前,似乎不曾直接地这样表述而已。其创意性实在是很微小的。
其二是把合约的概念广义化了,这一点在该系列的“之三”中明确地指出了。以前提合约,大多是指市场(私产)制度下签订的合约(狭义的合约概念),而这里的合约是包括了一切对竞争的约束,而制度本身(无论是私产还是共产)也是对竞争的约束(通过界定权利来约束竞争),于是制度也是(广义的)合约。狭义的合约只不过是在制度这个大合约既定的前提下对某次具体的交易进行约束,于是制度的大合约与某次具体交易的小合约就成了一个大套子套着小套子的关系。不妨发挥我们的想象力,可想象出如下的情景:在每一个层面上,都有约束竞争的合约,成为约束下一个层面的合约签订的背景,而它本身又是在上一个层面的合约约束的背景下签订而成的。这有点类似于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是宪法,然后从国家到省、从省到市、从市到县……,这样往下在每一个行政级别都有它自己的法律,规定越来越细致,但约束力所能覆盖的范围越来越小,而且必须层层服从于上一级的法律,不能与之相抵触。最后一级应该是某一个具体的企业或个人,他们之间签订的是最狭义的合约,合约本身只约束签约各方的当事人(即界定这些当事人在合约所涉及的事件上的权利),而且不能违反各级法律。
这算是创意吗?可以肯定的是其创意的程度比“其一”那一点要强一些。但是,这种广义化的合约概念,其实在广义化的交易费用(准确来说是制度费用)的基础上,是应该可以由读者自行推想出来的。因为既然交易费用来自于合约,广义的交易费用当然是来自广义的合约。而既然广义的交易费用是制度费用,那么制度当然就应该是广义的合约。于是,情况与前面谈到的“其一”类似,虽然张五常在此之前没有直接地这样说,但如果真的对他的观点的掌握到了融会贯通的程度,本来是应该可以自行推出这些结论的。(但似乎没有人做到,包括我自己在内,在张五常没有直接地说出来之前,都仿如处于浑浑噩噩的状态,这当然反映了我们其实还没有真正对这些观点掌握到了融会贯通的程度。)
当然,很多发明本来就是把已经存在的几样东西组合起来,因此这第一点也可以算是创意,但创意的程度应该说不算很高。
(未完待续)
(按:张五常博客原则上只发布张五常教授的作品,因此本文只会在这里公布一段时间,本文永久保存的是“张五常博客副版”,本文的永久地址是: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idWriter=7408992&Key=229628644&BlogID=504105&PostID=10955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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