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说了那么多,好像与地区竞争制度无关,其实是息息相关的。没有这些基础,不可能真正理解其运作。地区(主要是县)的招商,本质上就是签订这种分成合约。县拿着土地与商人合作发展工业(商业的情况类推),县相当于是地主(准确来说是从国家这个终极大地主那里承包了土地过来的承包者),商人相当于是佃农,只不过这时是工业而不是农业,提供的是土地以外的其它生产要素。这时的分成率是增值税税率,全国划一,相当于前述的分成率固定的情况。只是佃农理论中所谓的分成率固定是被马歇尔等经济学大师误以为由风俗习惯决定的,而这里的分成率固定是由于国家要推行统一的税率才是交易费用(制度费用)最低的安排。
然而,分成率固定会带来无效率,除非存在着马歇尔注脚中所提及的一个能大幅调整的变量,而张五常发现这个变量就是地价!
分析的逻辑跟前面完全一样,但方向要倒转过来,不是地主增减土地投资(即土地成本)来调整,而是商人增减对土地成本(地价)的支付来调整。我们可以同样地想象这么一种情况:全国有某种质量的土地我们可以称为平均质量的土地,即土地与其它生产要素对工业生产的贡献是17:83,所以土地的分成率(增值税率)是17%,余下的83%留给商人(即商人分成收入是83%)。
如果土地的质量高于平均质量,那就意味着土地的贡献高于17%,本来应该获得高于17%的分成收入,但因为分成率已经由国家税法固定下来了,于是补救的方法是商人在生产进行之前就先支付一笔金额(地价)给地主或土地承包者(县),这笔金额应该等于这块优质土地高于平均质量的差距所带来的未来各年收入的额外增加额的折现值。这就相当于前面提到过的,佃农如果耕种一块远远高于平均质量的优质土地时,要在耕种之前就事先支付一个金额以获得耕种如此优质的土地的权力。显然,土地的质量越是高于平均质量,商人要支付的地价就越高。
反之,如果土地的质量低于平均质量,那就意味着土地的贡献低于17%,本来应该获得低于17%的分成收入,同样是由于分成率已经固定下来,于是补救方法变成商人不但不用事前支付地价,反而是县要补贴一笔金额来吸引他们前往建厂,即地价为负。同样地,这笔金额应该等于这块劣质土地低于平均质量的差距所带来的未来各年收入的减少额的折现值。
当然,在现实中还有些细节是把问题弄得复杂了一点的。现实中县在卖地之前已经有一定的支出,包括向农民支付转让地价、做六通一平的基础设施,张五常估计这些支出大概是9万元一亩,相当于前述的地主对土地的投资。因此,地价在名义上不一定是负(即免费送地还另外补贴)才是负地价,只要地价低于9万元一亩,县就已经是在贴钱亏本招商了。但这并不是县那么蠢在做赔本生意,或是外行胡乱猜测的是县的领导人收了商人的贿款于是贱卖国家资产,而是因为当地的土地质量(这里因为已经不是农业,所以质量主要不是指土壤的肥沃程度,而是指交通是否便利、基础设施是否完善、周边市场是否发达等因素)远低于平均质量,必须减地价才能保证在划一的分成率(税率)下仍能与平均质量的土地竞争(用经济学的术语来说,即满足收入分配理论中的边际相等原则),而因为以后可以每年分成,在整个土地使用期限内的分成收入不但足以弥补初期的负地价,而且能与市场的投资回报率相符(张五常的估计是每年12%,但这个数据的计算未经折现,如果把折现的因素也考虑进去,是不会那么高的)。
这样,增值税的实质是政府作为地主所获得的分成收入,这个收入越高,就意味着土地的租值(折现后是资产价值)越高。又因为分成的比率固定,则土地分成收入越高,同时也就意味着与土地合作生产的其它要素的收入也越高,于是政府(地主)争取土地总租值最大化,就相当于争取了经济整体所有要素的总租值最大化,折现后就是经济整体所有资产的价值最大化。
当然,这个推论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那就是政府争取土地总租值最大化的方式,是适当地调整地价积极招商,而不是通过减少土地供应、造成土地有垄断的性质而直接提升地价(像香港政府所做的那样),也不是通过贸易保护主义政策阻止农产品进口与国货竞争、以人为造成农产品的价格有垄断性质来间接提升地价(像日本政府所做的那样)。因为在这两种或直接或间接增加土地租值的方式下,地价上升是由于垄断而不是土地生产力有了实质性的提高,对经济自然是有害无益。
《中国的未来》系列中的《中国制度再阐释——覆侯运辉》提到的第八个要点:“说增值税是租没有错,说以一个税率征收是佃农分成没有错,说地主或政府争取总租值的极大化对经济有利也没有错。后者,政府不能为了增加租值的总收入而垄断土地的使用,推出有垄断性的分成率,也不要大事左右土地的转换用途。”所强调的就是这个意思。
另外,该系列的另一篇文章《中国制度再阐释——覆萧满章》提到:“那是一九六九年的春天,在温哥华的一个渔业经济研讨会上,一位后来获诺奖的朋友提出,公海渔业如果私产化,只能有一个业主,所以渔业产品之价会是垄断价。我当时立刻反驳,说如果世界上的所有农地都是我的,我一定要分租出去给无数农民使用,农民互相竞争,所以农产品之价是竞争市场之价,不是垄断价。高斯当时在旁,说我对,之后再说我对好几次。我当然对,但不是浅的对,否则高斯不会想了许久还旧「对」重提。对得深,因为有不少陷阱,读者要细心考虑,细心消化了。”为什么说张五常是对得深而不是对得浅,其中有不少陷阱,我认为上述所说的政府不能以垄断手法来提升土地总租值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陷阱。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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