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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13 | (2003.07.29)反垄断误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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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3年07月29日

  不是所有先进之邦的法例都值得仿效的。不久前读到新华社的报道,说中国会在今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这是反托拉斯、反垄断的法例了。两年多前我就听到一些北京的经济学者建议中国也要学人家搞反托拉斯,心想,不会吧,美国搞得一塌糊涂,他们不会不知道。殊不知今天真的是狼来了。

  写这篇文章(及跟著有关的几篇),是希望北京当局能重新考虑,把「暂行」改为「暂不行」。是重要的问题。今天「暂行」不会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有大影响,但纵观天下大势,发展下去,这「暂行」是大漏。你行而竞争之邦不行,外资会怎样想呢?微软也曾因为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例而考虑「搬国」。法例这回事,永远是立例易,拆例难,其中道理毋庸细说了。

  有三项资历使我能向北京的朋友解释一下反托拉斯这回事。一、二十世纪研究反托拉斯案件最多的四君子——史德拉、戴维德、高斯、麦基——都是朋友,对我教益良多。二、一九七六至一九八二年,我曾经担任过两件巨大反托拉斯案的理论顾问,有六年亲历其境的经验。三、在垄断觅价的价格行为上,我作过的研究比我所知的任何人多。我是为了研究价格行为——尤其是今天北京要立例制止的垄断价格行为——而把研究重心放到产权与交易费用那方面去。可以说,拙作《经济解释》的卷二——《供应的行为》——整本都是与反托拉斯有关的。

  新华社报道的五项要制止的行为,与美国的反托拉斯类同:

  (一)经营者以串通方式操纵价格。这是美国反托拉斯所反的conspiratoryorcollusivepricefixing。

  (二)经营者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这是曾经大闹一时的retailpricemaintenance或fairtrade的行为,二者分不开,反对的说前者,支持的说後者。

  (三)经营者以市场地位,牟取暴利。从反托拉斯的角度看,这包括收购(merger)、封杀(foreclosure)等行为了。有趣的是,不管你如何收购合并,或怎样封杀行家,如果没有钱赚,美国的司法部不会管。我曾经说,微软所犯之罪,其实是赚钱「太多」,但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例从来没有提及赚钱多少。中国提出「牟取暴利」,是反垄断的坦白之言,算是创新了。

  (四)为了损害竞争对手,经营者以低於成本价格倾销。这是一九一一年大名鼎鼎的美国标准石油的反托拉斯案例,predatorypricecutting是也。我译之为「以本伤人」。

  (五)价格分歧,pricediscrimination是也。这是指同样产品,经营者以不同的价格销售给不同的买家。是香港中六学生耳熟能详的话题,可惜考试问到时往往不及格!从严谨的经济学角度看,上述的行为其实是竞争的行为。但一百年前的新古典经济学对竞争的认识不够深入,加上当时反对以信托(托拉斯)的形式把企业扩大的潮流,促成了反托拉斯法例的发展。

  是非常复杂而又有趣的学问。我要在这里写几篇,目的不单是为北京的朋友解释一下,也是为了一般读者的兴趣而下笔。反垄断、反托拉斯的言论大家都听得多了,但究竟是说什麽恐怕一般读者不清楚。我可以浅白地说出来。(逢周二、四、六刊出)

  相关阅读:垄断三罪(之2)       以本伤人的故事(之3)

       何谓串谋订价?(4)    为何强制零销价?(之5)

       超市有垄断吗?(之6)    何谓价格分歧?(之7)

       超市有封杀吗?(之8)    专利可以伸延吗?(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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