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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13 | (2003.10.07)专利可以伸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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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31007

发明专利、商业秘密、注册商标、文字版权等,皆专利,有法律维护。有专利,某程度一定是垄断。其他的垄断可起自独特天赋、特殊环境、牌照限制等。反垄断(反托拉斯)法例所反对的,通常不是这些,而是以其他各种手法争取垄断,例如以本伤人、串谋订价、封杀行家等。没有专利或垄断的实力,以这些手法争取垄断,成功的例子少见经传。至於恃势凌人,以恐吓的方法夺取垄断,不难理解,但这些是反垄断法例之外的非法行为了。

被认为是争取垄断的手法中,最有趣莫如捆绑销售。这是把专利伸延的话题。甲物品是我发明的,有专利,我可不可以把这专利伸延到没有专利的乙物品那里去呢?那是说,乙物品没有谁有专利,我可不可以把自己拥有的甲物品专利,做些手脚,而把乙物品也变作我的专利品呢?

数十年前,美国的司法部认为可以,引起一场三十年代起打了二十年的反托拉斯官司。最终败诉的被控者是大名鼎鼎的万国商业机器,IBM是也。当时万国有电脑的发明专利,但用电脑时要用一种三□乘六□的纸卡。电脑不卖,只租出,而租客必须向万国购买纸卡,不准买其他纸商可以供应同样的。纸卡是用以打通小孔记录资料,往往要用很多。不买万国没有专利的纸卡,不能租用万国有专利的电脑。司法部於是起诉万国,说後者把电脑的专利伸延到纸卡那边去。

基本的问题不复杂。我有甲物品的专利,利润可以单从甲物品榨取,捆绑著他人可产的乙物品,怎可以多获利润呢?如果可以的话,全世界的物品岂不是都被捆绑著了?

戴维德对捆绑纸卡的解释,是万国以纸卡的用量来量度一个电脑租客使用电脑的频密度(当时没有可靠的计量器)。为什麽要量度呢?戴老说是价格分歧:不同租客的租金相同,但纸卡的数量不等,而卡价略高於成本,不同租客其实交出不同的月租。

我十分欣赏以纸卡量度之见,但不同意捆绑是为了价格分歧,因为不同租客的租金相同卡价也相同,而价格分歧应该只从这些直接表达的价格看。後来我的解释:捆绑纸卡是间接的保养电脑合约。万国租出电脑,担保免费维修,用率较高的有较大需要维修的机会,卡价略高於成本,用率较高等於付出较高的保养费。

万国的纸卡捆绑,卡量是可变动的,而纸卡与电脑的使用是有关的。有些捆绑是固定比率,物品互不相干,例如批发商有时强逼零销商买某数量的甲物品一定要同时买某数量的与甲无关的乙物品。这种捆绑也精彩,我在《经济解释》(卷二第八章)提供了答案,不再说了。

与这里有关的问题还是一样:甲物品的专利,可不可以通过捆绑而伸延到乙物品那边去?答案是不可能。顾客要买你有专利的甲物品,你收钱当然可收尽收,但如果你强逼顾客要一起买他不愿意买的乙物品,你怎麽可以多赚钱的?是那样肤浅的问题,但一件反托拉斯官司往往打上三几年,律师、专家、证人等无数,费用动不动美元数百万(二十七年前,我知道一家公司为一件大案拨备十亿美元)。

三个月前读中国将於十一月一日推行反垄断法例的报道,见到一项是反捆绑销售,不胜感叹:人家那样蠢的法律,怎麽可以想也不想就搬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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