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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05 | 清楚的权利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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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九六九年出版的《佃农理论》的结论中,我对当时盛行的经济发展学说痛下批评(见一六○页),指出这门学问的「理论」,漠视了产权的局限条件,胡说八道,不知所云。产权局限对人类行为有决定性,当时是艾智仁与高斯的学问,由我推到经济发展那边去。十年后,我发表《千规律,万规律,经济规律仅一条》,是针对中国当时风雨欲来的改革下笔了。跟着在《卖桔者言》《中国的前途》《再论中国》等文章结集中,重复又重复地细说产权对经济发展的决定性。

是二十多年前的往事了。当年侯运辉问:「你写来写去都是那几句,没有其他可说吗?」我回应:「这是秘密,不要说出去。只几句可以说那么多遍,次次不同,厉害不厉害?」

几天前见到高斯的助手,对他说:「论及西方经济学对中国改革的贡献,高斯比佛利民重要。当年北京不能接受私有产权,但清楚的资产权利界定他们却接受了。界定权利其实就是私产,浅的,奇怪人类文化要等到高斯才说出来。」浅得离奇,但以研究经济思想史而名满天下的史德拉,曾经说高斯定律是二十世纪最重要的经济学思维。艾智仁被誉为产权经济学之父,源于他的口述传统,天天说,有深度,但没有说出「权利界定」(delineation of rights)这几个字。

一般人把「高斯定律」入了他一九六○的那篇《社会成本问题》的帐。我认为该定律早一点,起自高斯一九五九的《联邦广播委员》一文。文到中途,他谈及土地种植与泊车的例子。他说,一个人在土地上种植,另一个人在该地泊车,损害了植物。是谁损害了谁呀?要谁补偿给谁才对?要泊车者补偿给种植者,不是损害了泊车者的权利吗?究竟是种植者有权种植,还是泊车者有权泊车呢?如果土地的使用权属于种植者,清楚说明,泊车者大可付钱给种植者,让他泊车。倒转过来,如果土地的使用权属于泊车者,种植较有利,种植者大可付钱给泊车者,让他种植。这例子的最后结句就是高斯定律:The delineation of rights is an essential prelude to market transactions(权利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先决条件)。

后来(一九六○)高斯写的《社会成本问题》(获诺奖那篇)当然重要,我读过无数次,但先入为主,说到高斯定律我老是想着那种植与泊车例子的结句,可能只有我一个人这样想(少人读那《联邦》长文,从头读到尾的可能不及两掌之数)。一九六七认识高斯之前,我听到高斯定律可能是佛利民先说的。一九六八的春天,与高斯在芝大校园漫步,我旧事重提,问及六○年的春天在戴维德家里的大辩论(见《张五常英语论文选》二七二至二七三页,行内一致认为是经济学历史上最精彩的辩论)。言谈中我问及当时在场的佛利民的贡献。高斯说:「米尔顿的思想清晰绝伦,他发言后我知道自己没有错,也知道我是安全地抵达家园了。」我停步,望着他,说:「怎么可能呢?你在一九五九那篇文章里,种植与泊车例子之后,你不是说过权利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先决定条件吗?那就是高斯定律,米尔顿怎可以说得更清楚?」他彷佛呆着,无言以对。之前之后,行内似乎没有谁提到该例子的重要结句。

中国经济改革,我曾经不遗余力地以中文下笔,介绍佛利民与高斯的思想。佛老早就大名远播,差不多用不着我介绍。高斯的思想主要是由我介绍的。可不是吗?七十年代在美国,高斯认为真的明白他的人只我一个,而八二年回港任职用中文下笔也是由他催促的。下一篇文章,倒转过来,得到中国发展的启发,我会提出这路思维的一个重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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