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负地价及类似现象
第三个问题是关于负地价的。讨论时有中国人与会者指出,中国的地方政府的土地政策的重心不是生产经营环节缴纳的增值税,而是土地出让金(地价),因为这部分钱是地方政府“小金库”的重要收入来源。这使地方政府倾向于抬高地价,造成中国的地价虚高,从而楼价也居高不下。这是一种典型的中国式思维的成见。如果地方政府追求的是地价最大化,那如何解释负地价的存在呢?负地价的现象本身就有力地推翻了这一假说,因为地方政府至少可以选择不卖地。显然,持这种说法的人,心目中想着的是住宅用地与商业用地,而这些用地很难看到负地价的现象。负地价的现象绝大部分出现在工业用地上。张教授在以前的文章中提到过,住宅、商业用地的分析与工业用地类似,但他没有细说,只是一直就集中于讨论工业用地。这当然是因为目前中国的经济发展主要是由制造业推动的,重心在于工业用地。
其实,住宅用地并非没有出现过负地价,如此前曾经有过新闻,说碧桂园集团在张家界零地价拿地(考虑到政府收地、做基本的平整工作还要花钱,因此实际上就是负地价了),受到很大的质疑。有朋友与我谈起此事时,一针见血地指出:批评者也不想想,那块地是在深山野岭里,不零地价能卖得出去吗?这跟张教授在分析工业用地的负地价现象时指出的答案是一样的:有些地方要发展工业,土地质量(包括土地的基础设施状况等硬件质量和土地附近的交通是否便利、是否靠近市场、经济是否发达等软件质量)并不足以支持高达17%的增值税率(即不值投资者支付那么高的分成租金),必须以负地价来补偿投资者才能吸引企业前往。(据新闻报道,张家界当地政府理直气壮地宣称,就是要通过吸引碧桂园这样有实力的开发商投资来发展当地经济。)
这也相当于shopping mall的例子里,对那些大型、有号召力、能聚集大量人气的大店(anchor store,如麦当劳、沃尔玛等),收取的租金是相当低廉的,有时低廉到应该无法弥补出租方的成本,某种角度看相当于是所谓的“负地价”了。只不过这是商业机构的市场行为,大家不会去质疑。当做这类事情的主角是政府时,大家就难免心存疑虑了。这里也可以再提前面支付作者的版权费的例子。我们知道现在出书其实很容易,差不多是任何一个名不见经传的人,写了著作都能出版,条件是作者“倒贴”出版社——与出版社向大红大紫的作者一开始就先支付一笔版权费不同,名不见经传的作者想出书的话,事先要向出版社支付一笔费用,能弥补出版社的印刷与分销成本,确保出版社不会因该书滞销而亏损。从作者的角度来看,这其实也是一种“负地价”——负的版权费。从这个例子看,也完全看不出负地价有什么不合理之处。
至于住宅、商业用地的负地价现象很罕有,远不像工业用地的负地价那样普遍,是因为县政府通常是拿着工业用地而非住宅、商业用地去招商。以工业用地招商,使当地经济发展起来后,适于用作住宅、商业的土地自然就会跟着升值,这时出售也就无需再以负地价为噱头。像张家界政府那样直接拿住宅用地招商的,负地价现象就照样会出现。(至于张家界政府为什么不像其它县政府那样先以工业用地招商,而直接用住宅用地招商,其实也很好理解。因为张家界的优势资源在于旅游,发展工业作为后来者既无优势,也破坏环境这本来是该地最大的优势资源,以住宅用地而非工业用地招商其实是相当明智之举。)由此可见,地方政府追求的绝非是地价最大化,而是土地租值(地价加上以后收取的增值税折现值之和)最大化。
与负地价现象在本质上类似的,还有其它现象,其中一个是张教授在文章的注脚四十一中提及到的,就是县政府卖地不一定卖给出价最高的企业,因此强制所有卖地必须通过拍卖进行是对地区竞争制度的破坏。这个注脚可能让很多人会感到迷惑不解。拍卖可以使价高者得,难道不是出售土地的最好方法吗?如果没有交易费用,如果所有外部效应可以无成本地全部显示在价格里(即可以直接进行市场交易),那么上述的问题应该予以肯定的回答。但现实并非如此。
要理解这一点,最简单直接的还是又回到我们前面的租铺做生意的例子上。如果你是房东,你一定会把铺位租给出价最高的租客吗?显然不会。如果你观察这个人是个信誉不佳的人,听说他老是拖欠租金,那么就算他开个天价,恐怕你也不相信能安全可靠地收到租金。又如你看这个人做生意的本领很差,不相信他的经营能支付得起他声称愿意支付的高额租金,你也不会租给他。再如这个人做的可能是食肆生意,会把房子弄得很脏;又或者甚至是暗地里做非法勾当,一旦被警察查获你作为房东可能会被视作同谋……如此等等,在这种情况下你也不会租给这个人,即使他这人信誉一流,生意也能做得很好,租金如期如额支付。
再如前面关于shopping mall中享受超低租金的anchor store。为什么不把租给anchor store的地方租给愿意支付更高租金的商户?为什么要收取看起来是“亏本”的超低租金?理由不是很简单吗?anchor store能带来大量人流,带旺整个商场,使其它店铺的收入增加,而它们是支付较高的分成租金的。所以,对anchor store收取的租金低于其它普通店铺租金的差额,其实是对它为整个商场带来的正的外部效应付费。
类似地,县政府不一定应该把地卖给出价最高的投资者,才能使其辖下所有土地的总价值(租值)达到最高。出价较低的投资者可能是类似anchor store那样的企业(又如前述碧桂园零地价拿地的例子,张家界的地方政府就明确表示了,它们是冲着碧桂园是“有实力的开发商”而给它零地价的);出价较高的投资者可能是类似做食肆之类有污染性生意那样的租客。投资者支付的地价还要加上和/或扣除它所会带来的正面和/或负面的外部效应之所值后,“价高者得”的拍卖原则才是有意义的。
当然,这其间的斟酌余地,确实会为官员提供了贪污的空间。但即使是私人的商业机构,与上下游厂商打交道的业务员牺牲公司利益、私下吃回扣之类的行为也一样会出现。(事实上,在香港,专职打击贪污的廉政公署,同时也会查处私人商业机构内的以权谋私行为,贪污并不限于只指公共部门的渎职行为。)当然,如果一家私人企业内部监管不力,老是给业务员谋取私利,这企业的盈利能力自然大受损害,迟早要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出局。因此,张教授才会指出,地区之间的竞争,正是最有效地抑制贪污的方法。
4、朱锡庆的两个意见
在对张教授的文章的讨论中,我感到外国人的问题是他们不熟悉中国的情况,对于承包责任制、地区之间的竞争激烈等历史与现实的状况,缺乏感性的认识。例如德姆塞茨认为,外国的地方政府之间也会有竞争,并不独中国所有。他这么说是因为对中国地区之间的那种竞争程度之激烈缺乏感性认识。复旦大学的史正富教授在美国和在中国都有过多年经商的实践,他对此就有切身的体会,讨论中谈及,以他个人所见,美国地区政府之间的那种竞争完全无法与中国的相比拟。他举例了上海与周边城市竞争的白热化程度,不惜专辟如张江那样的工业园人为地降低商务成本以资抗衡。
至于中国人的问题,则是对经济学理论掌握不足,又常常囿于中国式思维的成见,对研究的问题抱着主观的感情倾向来引导出想要的结论。如上述提到地方政府追求的是地价最大化还是土地租值最大化的问题。一方面是对于租值的概念掌握不足,另一方面则明显是先入为主地对楼价问题抱有爱憎褒贬的感情,既看不到土地政策问题的重心在工业用地而非住宅、商业用地,更看不到负地价现象对其论点的有力反证。
但在这许多意见中,我感到朱锡庆教授在中饭时提到的两点意见是比较值得考虑的。一点是,他感到“地区竞争制度”这个提法确实有点容易让人在理解上产生含混与歧意。竞争是一种现象,不是一种本质,把中国的经济制度以竞争命名,难免就会产生像德姆塞茨那样的非议——外国的地方政府之间也会有竞争嘛。至于中国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的激烈程度非外国所能比拟,这既是外国人所难以有感性切身的体会,在名称上也无法确切地表达出来。朱教授认为,张教授文章所分析的,其实就是中国的土地制度,其本质是分成,因此也许可以考虑把名称改为“土地的分成制度”。
对朱教授的这一观点,我赞成一半。赞成的那一半是,这制度的本质确实是分成,激烈竞争是这一分成本质所形成的外在表象或造成的外在效果,因此这制度的名称里如能含有“分成”这个词就更为妥当。
但我不完全赞成用“土地制度”来表述张教授所分析的中国经济制度。是的,在目前阶段来说,中国经济制度的重心就在于土地制度,尤其是工业用地的土地制度。这是因为对于一个经济正处于发展中阶段的国家来说,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经济的增长就是由土地租值的增长所拉动的——因为在这个阶段里,土地在农业与工业的用途上有巨大的效率差异(表现为农业用地的地价远低于工业用地),把农业用地转为工业用地,就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从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的过程,这转变带来了巨大的效率上升(表现为土地租值的大幅上升),从而使经济显著增长。张教授的文章里就明确地谈到了这一点:“一个发展中的国家,决定土地使用的权力最重要。没有土地就没有什么可以发展。土地得到有效率的运用,其它皆次要。如果在竞争下土地的租值上升,经济是在增长。”
但是,目前阶段是这样的,不等于永远是如此。总有一天,农业用地转为工业用地的进程到达了经济的均衡点,即土地在农业用途上的边际价值与工业用途上的边际价值相等(表现为农业用地的地价与工业用地持平)时,这就意味着工业化进程完成,县政府之间竞争的就不再是以土地招商,而要转向其它能大幅地提升效率(租值)的项目上进行竞争。张教授推断,“有县制度的存在,竞争会转到其它方向去。最可能的新竞争目标是科技的发展。”但是,在这个县制度里,不变的部分,是增值税的分成本质会促使县政府之间继续竞争;变的部分,是在不同阶段里,不同的生产要素对增值额的大小起着关键性的决定作用——现在是土地,以后可能是科技。
所以,如果把张教授所分析的中国的经济制度就直接命名为土地制度的话,那它只适用于分析现阶段的中国,当以后(张教授估计是十年后)中国的发展超越了这一阶段之后,有关的分析就会变得过时失效。我们要体会张五常教授撰写这文章所抱有的雄心壮志,断断不是为了只能用上十年,而是要传世百年的。这也可以明白到,为什么张教授明明一直在分析土地制度,却还是要以“竞争”命名,因为毕竟竞争虽然只是一种现象,却是贯穿始终,竞争的方向会变,甚至竞争的激烈程度会减弱,但竞争的现象仍将持续。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个人认为,或者这文章的题目可命名为“中国经济制度的分成本质”,这是模仿“公司的合约本质”这篇名的结构而成的。
朱锡庆教授的第二点意见是,在这分成制度中,其实是有两个层面的分成,第一个层面就是县政府与投资者(企业)的分成,其本质是“分租”(虽然名义上是叫增值税);第二个层面是增值税收上来之后,各级政府之间还要再分,这时称为“分税”比较便于理解。这种上下级政府之间通过瓜分增值税收入而串连起来的关系,使得土地租值的增加不但县政府获益,实际上是各级政府都获益,所以关心土地租值最大化的不仅仅是县政府,每一层政府都有动力督促、监管其下级政府竭尽所能提升土地租值。也就是说,县政府要协助投资者做好生意,以便通过提高增值额来获得更高的增值税(土地租值)收入,是同时受到两方面的压力的——一方面是其它县政府的竞争所施加的压力,另一方面是上级各层政府因为要从中分一杯羹而施加的压力。
我很认同朱教授所说的,政府与投资者之间的分成绝对不能称为“分税”,只能是“分租”,因为投资者不是政府,无论是实质还是表象,都不是分税,增值税只是名称叫税而已。而用“分税”来称呼各级政府之间对增值税的瓜分,的确会比较容易让人理解,因为这时参与分成的都是政府。但本质上是否就是分税呢?我倒认为不一定。问题还是在于我们太过于注重政府这个外形了,好像政府参与的收入就只能是税收。试想,如果是一家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有了收入,按指定的比例上交给母公司,这不是分租(注意,经济学里说的“租”是指“经济租值”的“租”),又是什么?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对增值税的瓜分,不正是完全类同于这种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收入分成吗?说到底,拥有中国土地的是中央政府,它只是把具体使用土地的权力下放到县一级的政府手里(张教授指出是通过层层承包的形式下放,可视为本质上是把全国土地按地理位置分成一块块,租给相应的县政府),增值税的一部分(75%)上缴,相当于是县政府为使用这些土地而向上支付的租金。所以,如果为了方便理解而把这称为各级政府间的“分税”,当然是可以的,但要说本质,我认为其实还是“分租”。
这样看,无论是县政府与投资者之间,还是各级政府之间,无非都是生意中人而已。围绕着土地这最重要的生产资源(生产要素),通过增值税的形式交租。张教授曾为澳门回归后经济大有发展而作过解释,该文的题目是:澳门搞的是一盘生意!若把张教授的《中国的经济制度》通篇读懂,结论将是:中国搞的也是一盘生意,但那是一盘更大的生意,大得多的生意!
5、钉子户
德姆塞茨在评论张教授的文章时,表示不同意张教授认为所有权不是产权的组成部分的观点,认为中国的土地私人没有所有权是不完整的。对此,肖耿教授作出了反驳,说他在香港居住了很长时间,现在又在中国居住,观察比较两地的房地产行业的状况,完全不觉得有何差异。这是星期一时进行的争论。
到星期五的时候,如前所述,万科的王石进行了非常精彩的演讲,其中一个话题就涉及钉子户的现象。重庆钉子户的出现,是因为土地虽然是国有的,但房子却是私有的,那钉子户周边的房子年代久远,都没有房产证,所以要收回就只能被收回,但那房子是90年代时期重建过,领了房产证,因此根据新颁布的《物权法》而要求高额的赔偿。王石做完了演讲后,德姆塞茨就迫不及待地要求发言,说这证明了没有所有权的产权是残缺的。
但其实钉子户的出现跟有没有所有权没什么关系。以前跟张五常教授聊过钉子户的事情,他说在香港,专门有人做这种名为“落钉”(下钉子)的事情。就是打听到这个地方将要拆除重建,就把那里的一个房子买下来,然后等到发展商来收地的时候吊高来卖,从而大赚一笔。类似的现象,在土地的所有权与产权合一的美国也时有发生。这说明钉子户的出现与产权与所有权有否分离并无关系。张教授还提到,美国能较好地解决钉子户的问题,关键在于那里的法庭有公正严明的声誉,固然不会偏袒大发展商或政府,但也不会受舆论情绪的左右而偏帮“钉子户”。产生争执的当事人也都信任法庭能作出合理的判决,因此无法解决争端时就交由法庭裁决,结果也就能为各方所接受。由此可见,加强法治建设,提升法院公正严明的声誉,才是解决“钉子户”问题的可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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